中國人民銀行在《2017年第三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提出,要“完善債券市場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制度建設”。隨著我國債券市場不斷發展,信用評級作為債券市場化進程中的重要一環,相關制度建設亟需完善。為此,筆者對比分析了美國、日本、歐盟、印度等債券市場信用評級制度建設方面的經驗與做法,并對中國市場的發展提出3點建議。
目前國內信用評級仍處于發展起步階段,高質量的信用評級機構仍然缺乏。截至2016年末,全國備案法人信用評級機構99家、分支機構72家,完成各類債項信用評級25150筆,絕大部分機構規模較小。規模相對較大的評級公司總公司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等地,公司成立時間均不長。此外,債券評級需求相對不足。
我國信用評級業務源遠流長,從1984年發行企業債券開始,就有了信用評級業務,而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體制也是幾經變遷。2016年,中國人民銀行牽頭草擬的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尚未正式頒布出臺。目前相關法規分散,市場處于多頭監管狀態。
我國信用評級機構主要的收費模式是向發行人收費,但真正使用信用評級結果的卻是投資者。發行人付費模式下,評級機構競爭或加劇利益沖突。滿足客戶的“高評級”需要還是保護投資者的“準確性”需求成為評級機構不得不面對的難題。
再看國外證券市場信用評級制度建設。
一是建立本土評級機構與國際評級機構的競爭,逐漸增強本土機構的市場認可。韓國政府為加強信用制度的作用和可信性,允許首爾信用評級信息公司(SCI)加入以增強競爭。印度除大型國際評級機構標普和穆迪以外,印度本國還有3家主要的評級機構,其中印度信貸研究與信息系統有限公司是印度信譽最高的信用評級機構,是世界5大最著名的評級機構之一。
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后,歐盟宣布要建立自己的信用評級機構,從而擺脫長期以來歐洲的評級市場由美國三家機構占絕對優勢的局面,打破美國在國際評級領域的壟斷地位。2010年科法斯公司向歐洲證券監管委員會(CESR)提出專營企業評級機構資格注冊申請,目標是成為歐洲首家全球性評級機構。
日本評級機構既考慮國情又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穆迪、標普雖然早就進入日本市場,但市場占有率仍不及日本本國的評級機構JBRI,說明本土優勢加上相當的評級可信度完全可以獲得市場的承認。
二是建立完善的信用評級法律體系。美國的信用法律制度體系非常成熟,有嚴格的保護投資者的法律。自從1933年開始,美國加強對證券發行和交易的立法,制定了一系列法規,包括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8年《馬羅尼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對證券范圍、政府監管機構的職權配置、信息披露等進行明確規定。安然公司、世界通信公司、施樂公司等事件發生后,美國通過了《索克斯法案》(Sarbanes-OxleyAct,簡稱SOX法案)。市場信用法律制度在維護市場活力和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的博弈中得到完善。
日本證券市場總體法律框架由企業債券市場監管的相關法規制度構成,主要包括2005年修訂推出的《商品交易法》;1948年頒布的《公司法》;1998年《債權讓渡特例法》;2006年將原《證券交易法》修改更名的《金融商品交易法》。
三是監管協同效率高。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由五名委員組成,均由總統任命,參議院批準,任期五年。對整個證券市場行使監管職能,除國債、市政債券外,其他債券品種和與債券有關的市場活動都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范圍之內。下設“國民市場咨詢委員會”,負責對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各項決策、管理措施效果的調查分析,并提出建議。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并不直接對債券市場進行監管,而是授權交易所對場內債券交易進行監管,授權美國金融業監管局(FINRA)和市政債券法制委員會(MSRB)對場外債券交易進行監管。
日本債券市場監管制度是典型的集中監管模式,監管權力較為集中,從分工上看側重于職能監管。在企業債券市場的監管方面,金融廳下分設有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和證券課,部門間分工明確,權責劃分較為清晰: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作為金融廳直轄的下設機構,承擔著企業債市場審核注冊登記、行政調查、協調組織等職責,是日本企業債券市場的直接監管者;證券課則主要負責制定與債券市場交易有關的法律、交易機構經營行為的合法性等工作。盡管二者監管的側重點有所不同,但是部門間非常注重相互溝通及協調,有著較高的監管協同效率。
筆者認為,國外債券市場信用評級制度建設方面的經驗與做法,對完善我國信用評級行業有3方面啟示。
一是建立符合我國自身實際的本土化評級體系。在規范統一、準入退出制度統一的基礎上,建立覆蓋全市場的以評級質量為導向的評價機制,注重主、客觀相結合,突出投資者的話語權,設置與評級體系相配套的獎懲措施,研究雙語級的行業運行機制,通過市場化的手段約束評級行為。
二是提高國內信用評級機構的市場門檻,實行有效的行業自律效應。通過政府建立一道市場準入機制,合理控制評級機構數量,防止評級業的惡性競爭。
三是加強基本制度的建設,積極轉變評級市場發展思路。從國家戰略層面加緊推出專門針對信用評級的上位法律法規,為信用評級提供基礎法律保障,根據市場特點和發展需要,制定統一的行業監管規則。
(作者楊朝華 祁成祥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克拉瑪依市中心支行)